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9-00589 | 主题分类 | 征收管理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8号 | 发布时间 | 2019-03-29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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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9 10: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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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我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2019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 天津市医疗
天津市税务局 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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