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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9-00589主题分类 征收管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8号发布时间 2019-03-29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9 10: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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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我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2019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       天津市医疗
天津市税务局        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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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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