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2147 | 主题分类 | 资源税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政规〔2020〕6号 | 发文字号 | 津政规〔2020〕6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10月25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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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政规〔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10-25 11:25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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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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