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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0-02147主题分类 资源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政规〔2020〕6号
发文字号 津政规〔2020〕6号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政规〔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10-25 11:25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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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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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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