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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南营门税务所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津和税南营通〔2024〕383号
 天津市天隆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03103375139p )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 2018年8月23日 至 2018年8月23日 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叁拾零元贰角伍分 (¥:30.25)元,限 2024年8月2日 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种 税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增值税附征)  2018-08-23  2018-08-23  16.29  壹拾陆元贰角玖分  2018-09-08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2018-08-23  2018-08-23  6.98  陆元玖角捌分  2018-09-08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  2018-08-23  2018-08-23  4.65  肆元陆角伍分  2018-09-08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防洪工程维护费收入(增值税附征)  2018-08-23  2018-08-23  2.33  贰元叁角叁分  2018-09-08
合计金额 —— —— ——  30.25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南营门税务所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党政机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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