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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1-01315主题分类 服务内容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4月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21-04-02 17: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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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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