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1306 | 主题分类 | 服务内容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1年3月3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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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发布时间:2021-03-31 16: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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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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