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1121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6月8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发布时间:2020-06-08 10:34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