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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拨打12366查询。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能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2.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仅能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