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2-04956 | 主题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2年12月14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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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4 15:35 来源: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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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明确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12月14日至12月22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38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残疾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反馈”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推进社会和谐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44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本通告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市现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发[2017]3号)将于年底执行到期,为凸显对残疾等困难群体的帮扶、救助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中低收入群体获得更多政策红利,制发本《通告》。
二、通告的重点内容
《通告》明确,减征对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对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44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执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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