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1235 | 主题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11:40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22 11: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辆,是指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的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公交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公交车辆企业名录,同时,根据企业名录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公交车辆企业名录对公交车辆开展核验,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