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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2-03572主题分类 社会保险费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12号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22〕12号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12号
发布时间:2022-06-17 09:5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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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力企业发展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范围
       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职工在30人及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严重失信企业和淘汰关停、依法破产、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不在返还范围。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大型企业按照2020年享受减半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名单执行。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条件、形式及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三、返还及申报形式
       (一)免申即享。市社保中心通过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初步符合条件企业,面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拟返还金额等情况。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对公账号或社保缴费账号。
       (二)自主申报。企业可以在7月1日后向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或通过天津人社网厅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键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四、有关事宜
       (一)关于裁员率。裁员率=单位上年度领取(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缴费人数×100%。
       (二)关于返还基数。2021年失业保险中断缴费的,补缴后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单位补缴的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可作为返还基数,但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和利息不列入返还基数。返还年度已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作为返还基数。
       (三)关于信用信息核查。在审核企业信用信息时,须综合运用“信用中国”、“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比对筛查企业信用信息。
       (四)关于大型企业范围异议。如企业对大型企业划型范围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材料,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社会关注度高,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提高思想认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专题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通过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精准投送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规范经办服务。市社保中心及各社保分中心要按照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的原则,规范补贴审核程序。通过“金保二期”系统对单位或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单位进行有效甄别,严防造假行为。各区人社部门要采取数据核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等方式,按照不低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公示单位10%的比例,对各社保分中心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大型企业名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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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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