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532 | 主题分类 | 总局文件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财关税〔2024〕7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4月8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4-08 09: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