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505 | 主题分类 | 总局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 发文字号 | 税总函〔2015〕511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9月23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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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发布时间:2015-09-23 1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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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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