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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505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5〕511号发布时间 2015年9月2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发布时间:2015-09-23 1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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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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