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349 | 主题分类 | 总局文件 | 发文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发文字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1月20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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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1-20 16: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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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 0.4;1000<m≤1600时, y=0.0078×m 3.8;m>1600时,y=0.0048×m 8.60。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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