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0934 | 主题分类 | 总局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1年5月12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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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21-05-12 11:34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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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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