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1569 | 主题分类 | 其他税收法规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7月30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7-30 09: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拟追缴税款1000万元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