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1493 | 主题分类 | 其他税收法规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2020年第5号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7月28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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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2020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0-07-28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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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辆,是指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的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无须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公交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公交车辆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名录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公交车辆企业名录对公交车辆开展核验,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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