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21 | 主题分类 | 城建税等附税费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 标题 | 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津地税流〔2004〕7号 | 发布时间 | 2019-01-10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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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16: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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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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