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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21主题分类 城建税等附税费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废止
标题 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地税流〔2004〕7号发布时间 2019-01-1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16: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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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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