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459 | 主题分类 | 征收管理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税办发〔2023〕2号 | 发文字号 | 京税办发〔2023〕2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2月2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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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税办发〔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2-02 1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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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扎实做好税务部门支持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清单》适用主体为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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