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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停征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财政部门妥善安排相关部门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支出,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各征收单位对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欠缴应进行清算,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足额上缴国库。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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