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51 | 主题分类 | 耕地占用税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 标题 | 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津地税地〔2008〕38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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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7: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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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0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税务局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耕地占用税由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具体方式为耕地坐落地税务局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税额,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二、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前占用耕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我市的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5元计征。
三、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5号)规定执行。
四、各区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市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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