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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60主题分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废止
标题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地税地〔2005〕2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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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将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二、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四、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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