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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将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二、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四、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