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68 | 主题分类 | 房产税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地税三〔1999〕6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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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7: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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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税务分局(不发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1999年上半年及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1987年1月2日颁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纳税人1999年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应当按照《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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