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6255 | 主题分类 | 个人所得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8月3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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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4号
发布时间:2023-08-31 17: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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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联合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享受税收优惠、信用承诺、提供涉税资料等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中存在守信或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其个人所得税守信或失信有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个人综合信用评价(海河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
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存在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
四、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参考个人综合信用评价(海河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关信息。
五、纳税人对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关涉税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对完成信用修复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进行修复。
七、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设置的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申请查询、下载、打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天津市互联网
天津监管局 信息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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