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085 | 主题分类 | 个人所得税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津政规〔2023〕2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4月28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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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津政规〔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14:59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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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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