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九游会登录j9入口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九游会登录j9入口
 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本站热词: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九游会登录j9入口-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新版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契税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29主题分类 契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财政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对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缴纳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农〔1999〕7号发布时间 2019-02-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对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缴纳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5 16: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及五县财政局、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契税收入的及时入库,根据《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就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缴纳契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以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办理产权备案手续时,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如出现契税计税价格变动时,征收机关可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办理有关契税补缴税或退付手续。纳税人持征收机关出具的契税补税或退税通知书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各地契税征收机关,要做好契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契税政策畅通无阻。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