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的规定,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房屋,并承受房屋权属的,视同房屋买卖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天津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