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1795 | 主题分类 | 资源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8月3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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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0-08-31 17: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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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加强天津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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