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66 | 主题分类 | 消费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部分有效 | 标题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津国税函〔2009〕68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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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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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修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白酒消费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对落实消费税政策规定、组织税收收入、规范征纳行为和市场秩序、提高消费税征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白酒消费税管理工作,促进消费税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白酒企业消费税日常征收及税源控管工作,加大征管理度,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要对本地区白酒生产企业摸清底数,避免发生漏征漏管。对帐证不全的小酒厂核定征收消费税。
三、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手段,提高消费税征管数据分析能力和税收监控能力。针对白酒消费税征管特点,运用企业生产、财务及税收指标,通过对企业销售变动数据、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考核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防止税款流失。
四、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各单位对白酒消费税征收范围界定、适用税率等政策执行情况要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单位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局(路径:市局ftp://流转税处/消费税/白酒政策执行情况自查)。
五、根据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它符合条件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市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价格发生变化,以及2009年8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新品牌、新规格白酒,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于价格变动(产品投放市场)的次月起15日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按规定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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