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62 | 主题分类 | 消费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条款废止 | 标题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津国税流〔2008〕24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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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6: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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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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