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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117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月1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4-01-19 14: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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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六)款。

        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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