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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如有下列情形,还应填报相应表单: (1)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3)存在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4)公益性捐赠支出选择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的,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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