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242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4年1月2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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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6 09: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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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相关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修改调整。
二、《公告》修改了哪些文书?
《公告》发布了修改后的7个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删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告知事项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表述。
二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调整强制执行文书的适用范围。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区分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其他处罚决定两种情形分别表述。即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对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
三是根据行政复议法调整税务执法文书援引条款的序号。
三、《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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