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2-04731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2年11月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6 10: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天津市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天津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