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2557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1年8月3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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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31 16: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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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制定《裁量基准》,实现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支持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统一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加强京津冀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链接: 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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