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0061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9年10月15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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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5 11: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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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为完善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市税务局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公告》明确了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类别,即按照一般性粉尘计算环境保护税,同时明确对于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应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公告》明确了计算方法,即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津环规范〔2019〕3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公告》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五)《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表类型。
(六)由于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也会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公告中注明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可参照执行,因此《公告》明确了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的纳税人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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