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2469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12月3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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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11: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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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款。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其中,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等情形暂不实行综合申报。综合申报是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创新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实现多税(费)种一次申报、一次缴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费)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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