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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范围、征收期限、办理渠道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在天津市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另外,《公告》还对满足汇总缴纳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纳期限。 (三)《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即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