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9-01102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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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12 17: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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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对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内容
一是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房屋类型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是规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明确了预征的计征依据。
四是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
五是规定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及相关惩处措施。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属期为2019年8月及以后的预征申报。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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