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9-00567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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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2 1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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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依据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2019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许可事项后,新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并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废止。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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