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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1-01196主题分类 媒体视点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两部门: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6月1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两部门: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17 10:16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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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链接: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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