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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4994主题分类 税务稽查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4月1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津税一稽强催〔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3-04-19 10: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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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60334903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3〕1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3〕1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税一稽强催〔2023〕17号


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60334903n):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津税一稽罚〔2022〕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津税一稽处〔2022〕4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六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决定追缴2015年10月增值税437584.21元,11月增值税274365.65元,12月增值税79383.12元,2016年1月增值税42117.54元,2月增值税7393.33元,3月增值税16673.86元,4月增值税180735.74元,5月增值税141862.8元,6月增值税170386.04元,7月增值税240806.67元,8月增值税194531.98元,9月增值税185162.34元,10月增值税345415.46元,11月增值税438225.21元,12月增值税337978.45元,2017年1月增值税258543.76元,3月增值税301123.84元,4月增值税85418.22元,5月增值税36521.59元,6月增值税114099.9元,7月增值税114428.6元,8月增值税664696.39元,9月增值税269942.41元,共计4937397.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630.89元,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5.6元,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56.82元,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48.23元,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17.53元,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67.17元,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651.5元,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930.4元,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927.02元,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856.47元,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617.24元,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961.36元,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179.08元,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675.76元,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658.49元,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098.06元,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8.67元,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979.28元,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56.51元,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986.99元,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010元,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528.75元,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895.97元,共计345617.7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的规定,追缴2015年10月教育费附加13127.53元,11月教育费附加8230.97元,12月教育费附加2381.49元,2016年1月教育费附加1263.53元,2月教育费附加221.8元,3月教育费附加500.22元,4月教育费附加5422.07元,5月教育费附加4255.88元,6月教育费附加5111.58元,7月教育费附加7224.2元,8月教育费附加5835.96元,9月教育费附加5554.87元,10月教育费附加10362.46元,11月教育费附加13146.76元,12月教育费附加10139.35元,2017年1月教育费附加7756.31元,3月教育费附加9033.72元。4月教育费附加2562.55元,5月教育费附加1095.65元,6月教育费附加3423元,7月教育费附加3432.86元,8月教育费附加19940.89元,9月教育费附加8098.27元,共计148121.92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8751.68元,11月地方教育附加5487.31元,12月地方教育附加1587.66元,201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842.35元,2月地方教育附加147.87元,3月地方教育附加333.48元,4月地方教育附加3614.71元,5月地方教育附加2837.26元,6月地方教育附加3407.72元,7月地方教育附加4816.13元,8月地方教育附加3890.64元,9月地方教育附加3703.25元,10月地方教育附加6908.31元,11月地方教育附加8764.5元,12月地方教育附加6759.57元,2017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5170.88元,3月地方教育附加6022.48元,4月地方教育附加1708.36元,5月地方教育附加730.43元,6月地方教育附加2282元,7月地方教育附加2288.57元,8月地方教育附加13293.93元,9月地方教育附加5398.85元,共计98747.94元。
       根据《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10月防洪工程维护费4375.84元,1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743.66元,1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793.83元,2016年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421.18元,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73.93元,3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66.74元,4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807.36元,5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418.63元,6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703.86元,7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408.07元,8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945.32元,9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851.62元,10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454.15元,1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4382.25元,1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379.78元,2017年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585.44元,3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011.24元,4月防洪工程维护费854.18元,5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65.22元,6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141元,7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144.29元,8月防洪工程维护费6646.96元,9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699.42元,共计4937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对追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处不缴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641507.55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宁、冯利生
       联系电话:02285624850
       地址: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415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冯利生,张宁(津税稽1295190043,津税稽1295190046)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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