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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4998主题分类 税务稽查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展达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4月1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展达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3〕59号
发布时间:2023-04-19 10: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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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展达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30073870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3〕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3〕21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3〕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3〕2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3〕59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3〕59号

天津展达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300738701x)
       我局(所)于2020年8月7日至2022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1709)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取得天津盛汇康机械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02675003-02675012,发票金额970,696.88元,税额159,933.52元,价税合计1,130,630.4元;取得天津明珠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15241705-15241719,发票金额1,438,034.13元,税额244,465.87元,价税合计1,682,500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已认证抵扣,计入成本并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决定追缴2016年8月增值税159,933.52元,2017年1月增值税244,465.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195.35元、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112.6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4,798.01元,2017年1月教育费附加7,333.98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2016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3,198.67元,2017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4,889.32元。
       根据《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2016年8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599.34元,2017年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444.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970,696.88元,弥补亏损后追缴企业所得税202,883.27元,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438,034.1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62,73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的规定,对上述税费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3〕21号
天津展达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300738701x)
       经我局(所)于2022年02月14 日至2023年03月09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1709 )2016年01月01 日至2017年12月31 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天津明珠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15241705-15241719,发票金额1,438,034.13元,税额244,465.87元,价税合计1,682,500元,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少缴增值税244,465.8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112.6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62,737.00。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相关书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决定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2,232.9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556.3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1,368.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2,157.7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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