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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78935573x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3〕11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3〕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税一稽强催〔2023〕11号
天津广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78935573xw):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津税一稽处〔2023〕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2016年12月增值税320588.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441.20元(320588.64*0.07)。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2月教育费附加9617.66元(320588.64*0.03)。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6411.77元(320588.64*0.02)。 根据《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205.89元(320588.64*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3608246.16元,你单位申报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2788.79元,申报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278.88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903979.86元【(12788.79 3608246.16)*25%-1278.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对追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宁、冯利生 联系电话:0228562485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415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冯利生,张宁(津税稽1295190043,津税稽1295190046)
二o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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