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6561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561号提案的落实答复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10月17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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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561号提案的落实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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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统筹设计养老金三支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提案”,经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研究答复如下:
我市积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在积极落实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我市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首批先行城市,于2022年11月25日启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截至2023年8月,全市累计3.8万人次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政策。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陆续出台了针对基本养老金、年金、个人养老金、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如下:一是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四是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可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缴费金额由个人自主确定,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挂钩。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资格、缴费金额上限等相关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除此之外,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养老金、年金及个人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由财政部制发,税务总局参与研究、实施,因此出台、调整税收政策权限属于中央事权。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您提出的建议,争取获得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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