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1964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优化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财税扶持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9月30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优化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财税扶持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30 12: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关于优化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财税扶持政策的建议,经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义务教育办学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作为地方政府,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免费的义务教育服务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因此,义务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办学责任在政府,但资金来源和办学主体可以多元。民办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提供特色教育服务,增加了义务教育多样性和选择性,激发了教育活力。
我市对于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基本能够提供一个免费的公办学位。目前,部分家长出于对民办学校的特色教学和教学质量的认可,主动放弃免费公办学校的学位,选择支付一定费用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根据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有关要求,现阶段义务教育发展要体现公益要求,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办出特色和提高质量。
二、财政积极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提案指出“明确政府财政在集团化办学中的地位,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一直以来,市财政积极制定并落实各项措施,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主要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并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其中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元,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450元。
二是近年来市财政分别设立市对区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对财政教育经费增长的区安排奖补资金等转移支付资金,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重点向基础薄弱的地区、学校和环节倾斜,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教育发展。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区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统筹支持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三是《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在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在用水、用电、用气、采暖、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方面与公办学校执行统一标准。
三、税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
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目前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其取得的符合条件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目的免征契税”等。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对出资者的出资额按照一定比例直接进行所得税抵免、比照公益性捐赠并取消限额扣除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等建议,由于制定税收政策属国家权限,市税务部门尚无相应职权。市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好已出台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