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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正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9405343xd): 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经税北通〔2024〕1000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经税 北通〔2024〕10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达正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9405343xd):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经税 北通〔2024〕10004号 事由: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对你单位有关申报情况进行核实,2021年度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存在企业所得税少计收入情况,请于2日内更正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涉及税款的,按规定补缴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通知内容: 责令达正商贸(天津)有限公司自即日起2日内修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补缴涉及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 1、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复议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税务机关(签章)
2024 年 6 月 13 日 |